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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展开制止向排污管道倾倒废物的告诉

来源:w66    发布时间:2025-08-04 01:51:13

产品详情

  

关于展开制止向排污管道倾倒废物的告诉

  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转,保证居民日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形成污染防治法》《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法令》及相关地方法规,现就全县范围内制止向排污管道倾倒废物事项告诉如下:

  全县一切居民、企业和事业单位、商户及施行工程单位禁止向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查看井、化粪池等排水设备倾倒以下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未依法获得排污答应证或未依照答应要求向乡镇排水设备排放污水的,对个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10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形成污染防治法》榜首百一十一条:随意倾倒、堆积日子废物或修建废物的,对个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50万元罚款;

  《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法令》第四十九条:向排水设备倾倒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以10万-20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倾倒危险废物构成打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对环境形成污染罪)追查刑事责任,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建废物:联络县住建局指定处理场(地址:轮台县青年西路建造大厦三楼,电话:);

  轮台县环保局、城市执法局将联合展开专项查看,定时公示整治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法令》第五十五条:物业公司未实行劝止、陈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1万-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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